据新华社南京12月25日电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今天在此间对广州国际华侨投资公司诉江苏长江影业公司瞒报票房一案作出一审判决:长江影业公司被判对江苏省部分县、市影剧公司瞒报票房负有责任,向广州华投公司赔付罚款176万余元。
1998年,广州华投公司作为投资方委托长江影业公司发行影片《下辈子还做母子》,并确定了双方合作方式、发行收入分成比例等。据介绍,投资方对长江公司最终票房收入仅为133万元极为不解,认为存在漏报、瞒报行为,并进行了一些查证、取证工作。而长江影业公司方面则认为,长江公司已为该片发行作了大量工作,公司不存在漏、瞒报行为。即使有这样的行为,也是少数基层县市公司所为。
江苏省高院对此案也极为重视,进行了大量取证工作。在今天的一审判决中,法院认为:长江公司在发行、放映《下》片过程中,部分县、市存在漏、瞒报行为,发生金额为237937元,按照双方所订合同,这一责任由长江公司承担。法院判决长江公司除支付这笔票房收入外,还应向广州华投公司支付罚金176.8万元。但法院同时也认定,长江公司并不构成对广州华投公司的侵权,所以驳回原告要求被告赔礼道歉的要求。